十、居民收入消费和社会保障
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441元,比上年增长4.9%;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1090元,增长6.8%。按常住地分,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036元,增长4.1%,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6089元,增长6.4%;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741元,增长6.0%,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4626元,增长6.9%。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为2.30,比上年缩小0.04。全省居民恩格尔系数为26.6%,其中城镇为25.3%,农村为29.4%。
![]() |
![]() |
年末全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122.1万人,比上年末增加20.0万人;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597.7万人,减少25.5万人;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776.8万人,增加22.9万人;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385.2万人,减少49.1万人;参加失业保险571.1万人,增加17.7万人;参加工伤保险679.2万人,增加9.6万人;参加生育保险497.7万人,增加7.1万人。
全年全省得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数12.6万人,全年共发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9.0亿元。年末全省农村五保供养12.3万人。全年国家抚恤、补助各类优抚对象21.5万人。
年末全省共有各类提供住宿的民政服务机构858个,其中养老机构793个,儿童福利和救助保护机构20个。民政服务床位17.9万张,其中养老服务床位17.3万张,儿童福利和救助保护机构床位0.1万张。全年销售福利彩票35.0亿元,筹集社会福利资金10.5亿元,接受社会捐赠款1084.6万元。